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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3-12-1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逐步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已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以关心教育下一代健康成长为己任的群众性、辅助性工作机构。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推动素质教育,坚持以德育为主线,使青少年一代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第五条 离退休老同志具有政治、威望、知识、经验、时间、空间等方面的优势,是培养教育青少年一代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就近就地、用人所长、自愿量力的原则,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关心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青年教师、干部、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青少年。
       第七条 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青少年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中国革命传统教育,进行中国近现代史、国情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八条 进行道德品质和民主法制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为内容,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与建设校园文明、社区文明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根据普法教育要求,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校纪校规;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学会善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积极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坚定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注意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协助推进党、团组织建设。
       第十条 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评教评学工作,发挥老教师传、帮、带的作用,指导青年教师、干部业务进修和师德进修,创建优良校风、学风。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学习态度和方法教育,引导他们崇尚科学、勤奋好学、追求真理,勇于实践和创新。
       第十一条 在校内外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指导青少年开展读书、研究、科学试验、制作、戏剧、音乐、舞蹈、书法、绘画、体育、上网,以及进行社会实践等多种多样的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好思想、好本领、好体魄。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化解心理障碍,培养良好心理品质。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办好家长学校,普及家教知识,提高家长素质。参与校外教育基地的教育活动,与军警及社会有关方面开展共建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形式育人。发挥老同志的优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社区各种教育资源,促进营造学习型社会,促进国民素质提高和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开展帮困劝学活动。为“控辍保学”,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多做工作。深入宣传义务教育法,依法创办、协办公益事业,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动员辍学的孩子回学校,教育失足的孩子走正道,使学习,生活有困难和失足的孩子都能读完九年义务教育,使在其他学段读书而家庭有困难的学生能坚持学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农业技术,职业技术培训班和文化补习班,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就学就业机会,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为发展人民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十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关心对象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安排,对一些重要问题、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写出调研报告,供领导工作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省、市、县 ( 区 ) 、乡(镇)教育部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职教中心,城市(含县城)初中,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高等学校的院、系,农村初中,城乡小学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同对待直属学校一样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由现职党政领导同志,离退休同志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名誉主任,主任一般由在职主管领导兼任;遴选一位(或几位)身体健康、热爱此项工作,有奉献精神、有威望的原同级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各若干人。还可聘请有关同志任顾问。
      第十八条 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编制计划总结,编发信息简报,管理档案资料,以及接待、联络等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机构可单独设置,也可挂靠在有关处、科,但都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条件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工作独立运作。
      不设办事机构的关工委和关工小组,也要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团、组,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研究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讲团,教学督导(指导) 团,校园文明督导组,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等等。这些团组汇聚老同志个体优势为集体优势,为要中心开展工作,成为有关部门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二十条 上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不论其做工作多少,是否有收入,都是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中的一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职领导,各级关工委组织要不断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设。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人员底数,采取多种形式拜访,慰问离退休老同志,特别是新退休的低龄老同志、名教师、名校长,向他们宣传共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已经取得的成绩,引导、动员更多的人参加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关工小组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出现空缺时,要在一至三个月内配齐,要特别注意把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同志和刚退下来的低龄老同志吸收到关工委机构中来,以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贯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和身体健康。要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使他们跟上时代的发展。对经批准聘请在固定岗位上从事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要给予适当补贴。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同志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职领导和工作人员兼职关工委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同样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列入本人政绩考核内容。

第五章 方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基本方法:抓活动,办实事,从点滴小事做起;抓典型,重交流,启发带动一般;抓表彰,用激励,发挥榜样作用;抓基层,增活力,脚踏实地讲实效;抓培训,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抓宣传,播信息,引导关心下一代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作制度。省教育厅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市、县和高校关工委也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关工委办事机构要建立上班制度,学习制度,例会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关工委和上级教育部门关工委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公检法、铁路等行业关工委,与当地驻军,与群团组织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工小组)的活动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有条件的可帮助关工委依法创办经济实体,争取有所收入,以补充经费之不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北省教育厅。

                                                                            (2003.12.10)


河北师范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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