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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超精神研究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邓颖超精神研究会,是在河北师范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研究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通过对我校著名校友邓颖超同志全面系统的研究,广泛学习宣传邓颖超精神,对青少年进行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研究学习邓颖超精神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史实为依据,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和研究。

第四条、研究学习邓颖超精神的方针,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立足学习宣传教育,注重实际效果。

第五条、研究学习活动实行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在职同志与离退休同志相结合,以离退休同志为主要力量的工作方法 ,深入持久地开展研究学习活动。

第二章研究范围

第六条、研究学习邓颖超同志青年时期有崇高理想,立志救国,从事一系列革命活动所表现出的爱国热忱和坚定的革命精神。
第七条、研究学习邓颖超同志作为一名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时期,始终保持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表现出的共产党人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
第八条、研究学习邓颖超同志实践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深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尊敬与爱戴,所起到的表率和楷模作用。
第九条、研究学习邓颖超同志一生追求真理,在任何环境与条件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错误,所表现出的高尚品格。
第十条、研究学习邓颖超同志作为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和卓越的领导人,在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从事无比丰富的妇女运动的实践活动,在国内外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第十一条、研究学习邓颖超同志 与党内外人士真诚团结合作,为党的事业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巨大影响,以及邓颖超同志其它方面需要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多数人讨论通过,才能实施。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四年,一般以两届为限,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任期需要超过两届和70周岁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秘书处,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担负应完成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与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为使研究学习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学习制度,常务理事会每年开会安排一次研究学习计划,每学期开会检查一次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为使理事 会成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重要指导性文件、材料,要通过不同方式组织大家学习。
第五章活动经费与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本会研究学习活动经费,主要是来自学校拨给关工委的经费,以及校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研究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  2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邓颖超精神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河北师大关工委


河北师范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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